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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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房的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话题。当拆迁房业主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问题就变得复杂而棘手。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的角色变得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了解拆迁房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拆迁房遗产的继承顺序分为三类:一是配偶和子女继承,二是父母继承,三是兄弟姐妹继承。在这三类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优先顺序。首先应该继承的是配偶和子女,如果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由父母继承,再没有父母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兄弟姐妹继承。
继承顺序确定后,接下来就是遗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拆迁房业主有配偶和子女,那么根据继承顺序,配偶和子女将平均分配遗产。如果只有配偶或只有子女,那么遗产将全部归属于配偶或子女。如果既没有配偶也没有子女,那么遗产将由父母继承。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则由兄弟姐妹继承,并平均分配遗产。
在实践中,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却经常出现。造成这种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拆迁房遗产涉及的金额较大,亲属之间往往产生争端;二是拆迁房继承权的确认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需要进行相应的调解和解决。
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律师需要查明拆迁房业主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的情况,以确定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律师还需要搜集相关证据,如拆迁房业主的遗嘱、房产证等,以确保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还需要进行调解和协商。律师可以与纠纷各方进行沟通,了解各自的意见和诉求,并通过谈判和调解寻求双方的共识。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还可以提供法律建议,引导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如果调解和协商无法解决纠纷,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还可以提起诉讼,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将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当事人的继承权利,最终争取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在解决拆迁房遗产继承问题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协商和提起诉讼等手段,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可以积极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以获得公正的解决结果。
拆迁房遗产继承纠纷律师(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现请律师处理遗产纠纷的委托律师费用,通常是该案件标的(3~5)%左右。
100万元标的应支付律师费=1000000*(3~5)%=(30000~50000)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100万遗产继承案律师费,是根据不同的地区的不同标准,其律师费用也是不同的。
以河北为例,其规定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因此100万遗产继承案律师费在5万左右。其具体收费请以实际为准。
律师的收费标准大概是以百分之五的比例,所以你大概要付五万左右的律师费用。
承租房拆迁可以是遗产继承吗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遇到拆迁补偿是,补偿款应该归继续承租人所有,不是遗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军产房遗产继承纠纷
如果没有其他房子可以居住但是没有继承权。
军产房如果已经买断产权,就是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了,子女有继承权。如果还没有买断产权,父母只有居住权或有部分产权的,这房子不算是父母的个人财产,不是遗产,子女不能继承,但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可以向部队申请继续居住。
军产房是专门为军人及家属准备的房子,如果父母一方去世另一个还可以继续居住,直至去世,当二老都去世后大部分子女都己经成家,子女是没有权力继承此房的,因为这属于军产房,房子是国家的。
拆迁房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作为遗产这样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无遗嘱的按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拆迁遗产继承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案例1:韩先生与宋女士是夫妻关系,韩某海、韩某江、韩某河是二人生育的子女。2010年,韩先生、宋女士与小儿子韩某河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由于小儿子韩某河对二人照顾较多,二人同意在生前将位于西城区三里河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小儿子韩某河,其他人无权提出异议。《赠与协议书》签订后,韩某河考虑到父母健在,为顾及二老感受,未及时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来,韩先生与宋女士相继去世。2018年,韩某河要求其他继承人韩某海、韩某江履行《赠与协议书》,配合他到房屋管理部门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韩某海、韩某江主张二人并不清楚《赠与协议书》的情况,并表示房屋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兄弟都有权继承,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韩某河名下。于是,韩某河将韩某海、韩某江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赠与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2:李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了一儿一女。2014年,李先生因病去世,对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位于西城区南礼士路的一处房屋,儿女未要求析产继承。2015年,王女士与儿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合同约定的房产交易价格仅为10万元,且并未实际支付。
2016年,王女士因病去世。2017年,女儿在要求继承上述房屋的过程中发现房屋已登记至哥哥名下,遂将哥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母亲与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产案件中要解决的问题:
第一,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 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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