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
导读:为帮助您更深入了解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小编撰写了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上海非法经营罪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非法经营罪请律师要花多少钱等6个相关主题的内容,以期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观点深入阐释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希望能对您提供帮助。
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分享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性质严重,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环境造成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被告需要寻求合适的律师进行辩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较为严格,因此在辩护该罪名案件中,律师首先应该明确罪名的构成要件,以及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证据不足或证据链不完整,律师可以就此进行驳斥,为被告争取更有利的辩护立场。
在非法经营罪律师的辩护中,律师还需要对被告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深入了解,包括其经营方式、经营项目、经营情况等。这有助于律师更全面地分析案情,并为被告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辩护观点。律师需要指出被告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合法依据,以此来辩称被告并没有实施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还需要关注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非法经营罪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可能存在法律解释上的差异。律师需要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判例,为被告提供更准确的法律依据和辩护观点。
律师在非法经营罪的辩护过程中,还需要关注辩护策略的选择。律师可以选择否认被告的非法经营行为,或是认定被告的经营行为并不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从而争取减轻或免除刑罚。律师还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等方式来反驳控方的指控,揭示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从而为被告争取更好的结果。
律师在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中,还需要关注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律师需要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对控方提出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出异议。律师还需要与被告充分沟通,了解被告的辩护意愿和策略,为被告提供合适的建议和指导。
非法经营罪是一项严重的刑事罪行,涉及到被告的合法经营权益。被指控非法经营罪的被告需要找到合适的律师进行辩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中需要重点关注罪名的构成要件、证据是否充分、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法律适用问题、辩护策略的选择,以及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只有律师在辩护中全面、细致地考虑这些问题,才能为被告提供高质量的辩护服务。
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
根据公开的报道,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一审的确是委托了假律师,不存在的律师,不存在的律师事务所,一审法院对律师身份的审查失职。
冒充律师,代理案件,收取费用,这是刑事诈骗案,当事人可以报案,并依法追究冒充者的刑事责任。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冒充者的法律责任,因为无代理资质,无代理权限,而冒充者本身代理的案件就是非法经营罪,这是极大的讽刺。
关于真假律师判断,法律工作者判断,简要回答如下:
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范围是全国,民商事刑事案件代理,可以在律师当地的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官网查询和核实。
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服务所工作,执业范围是所在区县,只能代理民商事案件,不能代理刑事案件,也不能跨区跨县执业,更不能跨市跨省执业,可以在律师当地的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官网查询和核实。附:
“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回溯: 查不到的律师和律所_新闻频道_东方头条 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与临河区法院仅一条马路之隔,王力军在这里找了自己的一审辩护律师。(南方周末记者 滑璇/图)
(本文首发于2017年02月16日《南方周末》)
现在回想起来,王力军只记得王润生说过:无意识犯罪。“他基本上就说了这5个字,花了5000块钱就买了这5个字。”
山东省司法厅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并无“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也无“王润生”律师。司法厅称,官网是实时更新的。
王润生回应称,律所为什么查不到,他不清楚;至于他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许因为注册晚了,“把我漏报了,没有上网”。
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再审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控辩双方均主张王力军无罪,法庭决定将择日宣判。
2016年4月15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年12月,最高法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发出再审指令。
再审现场坐满了前来旁听的人大代表和记者。王润生没出现。作为一审辩护人,他为王力军做有罪但罪轻的辩护。但此后,王润生连王力军的电话也找不到了。
在一审判决书中,王润生是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简称“青银所”)律师。他还有另一重身份:巴彦淖尔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二所(简称“二所”)主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南方周末记者在山东省司法厅官网查询,结果显示: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不存在;在山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中,也没人叫王润生。
执业时,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最大差异,就是后者不能以辩护人身份参与刑事案件。“无证收购玉米案”,是一起刑案。
王力军找到王润生是2016年春天,案子已由检察院移送法院。一直自信无证收购玉米“不算个事”的王力军,拿到开庭通知后,从临河区法院出来直奔二所。
与附近其他几家法律服务所相比,二所的位置最好,就在临河法院对面,只隔一条马路。墙上的公示栏显示,该所有十几名工作人员。王润生的名字在第一排第一个,职务为“主任”。
接待王力军的,是一名女性工作人员。交了100块咨询费,王力军被告知,如果认定非法经营罪,可能会被判三到五年,还有一至五倍罚金。听说可能要坐牢,王力军决定请个律师——二所主任王润生。
据二所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所里接的案子以民事居多,刑事一年只有几件。王润生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收案有明确统一的收费标准:民事案件收取标的额的4%;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每阶段各5000元
。
刚借钱交完6000元违法所得、5000元保释金,5000元的律师费在王力军眼里不是个小数目。但陪他同去的女儿不肯省这笔钱。她在西安工作,是一本大学的毕业生。
王润生掏出律师执业证让父女俩看,两人随便一瞥,也没拿在手里细瞧。王润生的律师执业证显示,他是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
交了钱,双方签了刑事辩护委托书,但这份协议王润生似乎没给王力军留底。“我把所有跟案子有关的东西都放在一起,但都没有这份协议。”王力军向南方周末记者展示一叠诉讼文件,其中就有与两名再审律师签
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南方周末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到,王力军与王润生的刑事辩护委托书上不仅有二人签名,而且按着王力军的手印,加盖了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的公章。
依照刑事案件程序,律师出庭前要向法院提交三样东西:与当事人签订的刑事辩护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所出具的刑事辩护出庭函。
王润生提交的刑事辩护出庭函内,抬头为临河区法院,落款为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并加盖公章,右上角还有“【青银刑字第201600293】”字样。
到法院调卷后,王润生很快有了判断:“我第一反应是,整个案子的侦查情况比较模糊,21万的非法经营数额不太清楚。别的没有疑点。”
在王润生看来,这样的案子并不复杂,侦查机关早把各种证据准备非常清晰,自己不用再去调查取证。他甚至在开庭前就预测出了一审结果。因为王力军收购的玉米都卖给了粮库、淀粉厂等正规销售渠道,“
没有卖到黑道上”,非法经营数额虽然高达21万,但实际获利只有6000元,“所以我预计他能判缓刑”。
王力军从王润生处也曾得到同样的信息:你这个罪名应该能认定,我不可能承诺给你辩得无罪,只能给你争取缓刑。
根据临河区法院笔录,2016年4月5日一个多小时的一审庭审中,辩护人王润生的话很少。他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法庭调查时无发问,对公诉人出示的十多组证据无异议,辩方也无证据出示。
质证时,公诉人提到临河区粮食局、临河区工商分局开具的王力军无经营资质证明时,王力军忍不住说道:“我没有办证资格,只有固定场所才给办证。”辩护人王润生依然无异议。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王润生说得也不多。他说:“被告人是无意中触犯了刑法,不是故意犯罪,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收购的玉米都卖给了正规渠道,获利数额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当被问到有无新的辩论意见时,辩护人王润生又说:“王力军无意识犯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现在回想起来,王力军只记得王润生说过:无意识犯罪。“他基本上就说了这5个字,花了5000块钱就买了这5个字。”
“无证收购玉米案”曝光后,引起舆论强烈关注,尤其是质疑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和市场经济下的管制。
2017年2月13日的再审,是另一种场面。辩护人是从北京来的律师王殿学、张雪峰,两人自愿为王力军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对检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多次质疑。王力军亲戚杨某认为王的行为属于犯罪的
证言,律师认为这与本案无关。
“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回溯: 查不到的律师和律所2017-02-16 10:19 法治 我要报错
评论 .
.
...
“说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根据的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而该条例在2016年2月进行了修订,不再要求农民个人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王殿学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2017年2月11日,南方周末记者在二所的办公室里与王润生进行了一番对话。当记者提到一审开庭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修订时,王润生反问:那是判决以后的事情了吧?
“修订是在开庭前两个月,你当初想过从这个角度给王力军辩护吗?”
“我想过,我也说过。法官不采纳。”
“别人收粮食咋没事,别人大部分都有证,或者挂靠在某一个有粮食经营许可证的公司。”王润生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法律上来说我不能做无罪辩护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在那放着呢,还有法律规定,所以
我只能做罪轻辩护。就这么简单。最后给他判了缓刑。”
一审时,王力军的一切诉求就是不进监狱,让他能够回家种地。王润生说,王力军对缓刑的结果很满意,没有上诉。但最高法院经过审查后,指令再审。王殿学认为,最高法院主动要求再审的情况十分罕见。
王力军说:现在才知道我这就不应该判有罪。要是早知道,我就上诉了。
王润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是青岛人,青岛大学法律系毕业;在青岛的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148法律服务二所两头兼职。据他介绍,青银所有十几名律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共收录“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代理、辩护的12件案件,内蒙古9件、甘肃2件、福建1件,裁判起止时间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上述青银所参与的案件,全部由王润生、陈正勃代理。裁判文书网上查不到该所其他律师代理的案件。
王润生以青银所律师身份出现了9次,某交通肇事案为刑事案件,其他皆为民事案件。陈正勃以青银所律师身份出现了3次。
王润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二所十几名工作人员中,有三名律师,除了自己,还有王飞、邬瑞。巧合的是,二所也有一名工作人员叫做陈正勃。南方周末记者询问陈正勃是否也为青银所律师,王润生给予了肯定的答
复。
律师执业证显示,2015年5月18日山东省司法厅向王润生发证。据他介绍,2001年他从山东到内蒙,一直在做律师的行当,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
南方周末记者在山东省司法厅官网“山东省司法行政网”上查询,结果显示并无“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
记者再分别输入王润生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法律执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号,均显示“暂无符合条件的数据”。陈正勃的信息同样查不到。
但若换成其他山东律师,只需输入姓名、证件号等任一项,即可显示结果。即便是2016年因故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也能查到相关信息。
内蒙古司法厅官网也查不到王润生与陈正勃两名律师。
对此,王润生回应称,律所为什么查不到,他不清楚。至于他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或许因为2016年回山东注册时因事耽搁了,“原本应该5月注册,我7月才去,已经注册完了。可能因为这个把我漏报了,没有上网。
”
王润生还说,“他(陈正勃)估计现在也查不到,他和我一块去注册的,也是注册晚的。注册得晚,估计系统就不报了。”
南方周末记者通过山东高院的关系向山东省司法厅查询,得到的结果也是,没有“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没有律师王润生、陈正勃。记者又通过青岛市司法局的内部渠道查询显示,查不到青银所。
对于是否存在系统登记疏漏的情况,南方周末特约撰稿人向山东省律师协会考核监督部咨询,答复是:不可能。只要他拿了执业证,司法行政网上肯定就有他的登记。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资质管理科给南方周末记者的答复是:山东省司法行政网是实时更新的,如果在这个网上查不到,那就可能没有这个人。
该查询系统还提示,2009年全国统一换发律师证后,执业证号以“137”号段开头;此前的“150”号段执业证号不作为律师身份的证明,致电才可查询。王润生的执业证号为“137”号段。
一名知情人向南方周末记者透露,巴彦淖尔市磴口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曾告诉他,网上查不到青银所,“但这么长时间了,一直没人把它当事”。
二所与临河法院不过几十米远。王润生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他与“无证收购玉米案”一审的两名法官都相识,“有时候他们法院印不了东西,偶尔过来印印东西”。
2016年7月,“无证收购玉米案”经媒体报道引发全国热议。王润生当时还很纳闷:咋就传出去了?他为此问过法官,法官说,案子被法院当做典型案例上网做了宣传。“后来又再审,我感觉他(法官)这是搬起石头
砸自己的脚。”
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润生还以巴彦淖尔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二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在内蒙古代理民事、行政案件33件,判决起止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6年12月。
从时间上看,王润生交互使用着律师、法律工作者两个身份。
对于专职律师是否可以在法律服务所任职,上述山东省司法厅及律协两机构的答复一致:不行。“专职就是这个意思,要不怎么叫专职律师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工”)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萌芽、80年代发展起来的职业。彼时,中国的律师制度尚不完善,律师奇缺,为了填补农村、城镇的法律服务空白,一支特殊的法律人队伍建立起来。
“他们是特殊年代的产物,”巴彦淖尔市司法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很多法工都是退休的公检法人员,而最近十几年,过司法考试的做律师去了,有些岁数大的干不动了,巴彦淖尔的法工只出不进越来
越少,现在还有一百多人。
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工,多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乡镇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执业,手里拿的是《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据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与律师相比,法工执业受到三大限制:只能接当地人的案子,“好比你是临河的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必须也是临河的”;报酬标准参照司法部针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规则,与律师收费完全不同
;不能从事刑事辩护。
三条老规矩,有两条早已被时代淘汰。法工的收费标准已突破司法部的硬性规定,“不然连调查取证、开庭的车马费都不够”;实际接案时,也会有人打破地域方面的限制,基本没什么人会管。
唯一剩下的,便是不能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上述工作人员说:这是一刀切,绝对不允许,只有律师才能接刑案。
南方周末记者还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了两份刑事判决书,陕西丹凤县、贵州黎平县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分别成为故意伤害案、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的辩护人。
会不会是当地律师稀缺由法工顶上?上述工作人员解释,如果某个地方律师特别稀缺,国家会调配一部分律师去进行法律援助。这样的事,巴彦淖尔就有过,从市区临河调律师到相对偏远的乌拉特中旗接案。
在临河法院旁边、二所斜对面,还有另外几家法律服务所。一个房间里,一名四五十岁的女性法工正为来访者解答与离婚相关的问题。她的名片上印着“法律本科”及资格证号。
当南方周末记者询问,这是什么资格证号时,她说,“就是我们工作用的证”。那是律师?“不是,我们和律师的区别就是不能代理刑事案件。”至于是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等,她只字未提。
在许多法律专业人士眼中,法工的地位非常尴尬,“只能吃律师吃剩下的”。尤其在城市,提到法律、打官司,大家第一想到的都是律师。
“大概90%的人不知道还有法律工作者这么个职业,”上述巴彦淖尔市司法局工作人员说,他们硕果仅存的服务市场,绝大部分都在农村、乡镇等地区。
因为“无证收购玉米案”,众多媒体赶来采访王润生。“记者来都是先找我,再找他(王力军)”。他曾拒绝了内蒙古电视台的采访;当一名报社记者希望与他合影时,他同样婉拒,“我不想出名,我就是平
民老百姓出什么名?我就想平凡地生活。”
(南方周末实习生席莉莉对本文亦有贡献)
上海非法经营罪律师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5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10000—30000元。
4.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符合当地法律援助条件的非北京市区案件,在上述标准内下浮。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下列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5倍收费:
(一)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律师办案时间明显多于同类案件的;
(二)案件涉及疑难专业问题,对律师专业水平要求明显高于同类案件的;
(三)重大涉外案件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向办案单位交纳的鉴定费、资料查询费、复印费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异地办案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根据实际的花费据实结算,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定数额包干。
律师回答仅参考
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
我国《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并非所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柴油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3条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个人非法储存柴油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居住场所等具有火灾安全隐患的场所内存放汽油,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理解各异,有的入罪,有的出罪
在2015年国家将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前已经生效的9件判决中,其中有1件生效判决认定被告人所经营的柴油,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剩余8件生效判决都认定非法经营柴油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金额从6万至40万不等,但是量刑都比较轻,有的单处罚金,剩余都被宣告缓刑。
在2015年国家将柴油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后,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与无证经营柴油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均持肯定态度。
(二)证据体系不同
在2015年之前的生效判决中,证据体系都比较简单,有的只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有的包含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等;有的证据体系包括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汽油、柴油检验报告等,但是都没有进行柴油闭杯闪点鉴定。
2015年5月1日新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将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度的柴油作为危险品。但是在2015年之后的生效判决中,仍有部分法院没有做柴油闪点鉴定,而是直接依据柴油国标规定的柴油闭杯闪点标准作为是否入罪的依据。
三、分析原因
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全国各地各部门对于非法经营罪中“专营、专卖”的认识不同。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柴油是否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没有统一意见。大多数专家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属于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柴油的行为并不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违反的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是商务部颁布的,仅属于部门规章。
但是有的观点认为2006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根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其中规定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的经营资格由商务部进行审批,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商务部2006年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其实是对国务院决定的细化,属于国家规定的一种。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仅在山东省,在全国范围内对非法经营柴油这一行为都有不同的裁判。
四、总结辩点
(一)准确理解非法经营罪法条中的国家规定
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
2006年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成品油的经营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非法经营柴油就是违反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入刑依据。
2015年5月1日新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第1674项增加了柴油,规定特许经营,至此,非法经营柴油就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性质之辩——行政违法或违规并不等于刑事犯罪
笔者认为,非法经营者的刑事违法性是行政违法性的充分不必要条件,即刑事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规定,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而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是如何理解国家规定,所以在办理非法经营柴油案件中,首先确认柴油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一般非法经营柴油案件,往往经营期限跨度长,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非法经营柴油行为,由于没有相关国家规定予以明确,不能作为非法经营罪入罪评价,只能进行行政处罚。进行非法经营石油案件辩护时要注意国家规定的变化,准确划分违法时间节点,从而判定是否够罪。
(三)情节之辩——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是关键
非法经营罪,要求犯罪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一般以非法经营额和非法获利额为标准,但是非法经营柴油行为,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把握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笔者建议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是否给破坏了现行经济秩序,是否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角度来辩护。
(四)证据之辩——柴油闭杯闪点的鉴定是重中之重
闭杯闪点:“闪点”是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产生的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在试验火焰作用下发生闪燃时的最低温度。表明了可燃液体发生爆炸或火灾的可能性大小。闪点越低,越易被点燃。“闭杯”是指闪点标准测试方法为闭口杯法。
2015年5月1日新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作为危险品的柴油闭杯闪点小于等于60度。而2013年2月27日实施的车用柴油IV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147-2013规定,2015年1月1日实施车用柴油IV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显示,0号、5号、-10号柴油闭口闪点不低于55度。2016年12月23日实施的车用柴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147-2016规定,国IV、国V、国VI车用柴油技术要求和实验方法显示0号、5号、-10号柴油闭口闪点不低于60度。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涉案柴油的闪点确认,不能依据不同柴油国标规定的闭口闪点来作为定案依据,要以闭杯闪点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而且还要着重审核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及鉴定流程等。
(五)对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辩护
根据最高院指导案例即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笔者认为在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时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不仅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要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条件是当事人的行为与前三项列举的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具有刑事处罚性的必要性。
非法经营罪是刑事案件还是经济案件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属于刑事案件。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犯罪。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请律师要花多少钱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确认资格的文件。这类案件在犯罪行为、犯罪要件构成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你可以问问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常晟律师,都是国内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团队。
可以去上百度看看。
END,关于“非法经营罪刑事案件律师(非法经营罪律师辩护)”的具体内容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